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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究竟有几个老婆?犯了重婚罪?(2)

这道理就如关公无法战秦琼一样简单。中国近代本无《婚姻法》,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才有独立的《婚姻法》,那么这个法律也只能规范新国家建立之后的婚姻家庭关系。任何法律都不能规定和追究法律制定、生效之前过去任何时代的事情;如果以今天正在实施的法律去衡量法律制定以前的事情或历史人物的行为,这是不符合现代法学精神和法律学原理的。

即使是在今天,中国的法律也不一定通行于世界各国,就以重婚一条来说,它就不一定适应于某些宗教国家和不同风俗民族国家。现代法律更不能判断古代的事情,比如帝王将相的婚姻状况,就从未见过任何一个法学家或史学家判定或指责他们触犯了重婚的刑律,他们是绝不会采取这种今为古用的史学观和法学态度的。

法律不仅不能今为古用,即使当代正在实施的法律也在不断修订,可见法律是具有社会时效性的。举一个不远的例子。1980年《婚姻法》里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可是在50年代发表人口过剩论还将治罪的年代,如照今法论处,那么当时中国绝大数家庭都会被判定为是破坏计划生育政策而受到法律追究的家庭。然而问难者须知,1980年版《婚姻法》的生效期非常明确:第五十一条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时宣布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一个国家到了不同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法规也在不断修订、改进。50年代以人口众多、早生贵子为荣,80年代则相反了,要防止人口爆炸,法定婚龄推迟了,并且制定了独生子女政策,大力宣传只生一个好。由此可见,80年代之前的30年间人们只要遵守1950年的法规就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而决无理由要求当时的人们超前遵循80年代的修订法。(至于法律糟践踏的情形则是另一个问题,此处可不讨论)

中国封建社会,包括近代,晚清和民国时期,家庭婚姻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全社会通行的习俗来调整,也就是礼和习俗是婚姻制度的法律基矗如果任意拿现代法律条文去衡量封建礼制,无一不相抵触。《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在礼治时代则是大逆不道。在鲁迅生活的年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那个时代的婚姻原则,尽管后来鲁迅被视为离经叛道的异端,但是他也翻不出社会时代的佛掌,逃脱不了命运对他的安排。

因此,鲁迅母亲才能够于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和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大胆的违反在他们去世以后并已改朝换代之后才出现的婚姻法,并敢于侵犯人权,乘儿子即当事人在外求学的情况下包办了他的婚事,与朱家订亲,并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催逼儿子从日本匆匆回国完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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