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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究竟有几个老婆?犯了重婚罪?

一位朋友告诉我,关于鲁迅的婚姻目前有一种新的看法,认为:无论怎样说,事实上鲁迅是犯了重婚罪。这种看法的意思是说无论你对于鲁迅的评价如何,无论你是喜欢还是不喜欢他,都无法否认重婚这个事实。持这一观点的论者无疑是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法治社会加强法制观念,利用法律工具来评判是非,分析民事或刑事案例,这无疑是极为正确的。

不过问题在于如何正确的使用法律工具,如何正确的运用法律思维,这却是一个关键。如果运用的方法不对,思维的逻辑有问题,就势必出现滥用,滥用的后果极其糟糕这也是绝对毋庸置疑的。这里就以鲁迅婚姻这一件一百年前的民事案例(姑且就视为一个案例吧),谈一谈自己的浅见。

我以为质疑者、问难者存在一个法律概念模糊不清的问题,起码是对于法律的效力范围及其时限认识不清。任何一部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依靠国家的力量保证其正常实施的,因此它所制定和体现的是制定国家在一定时期的行为规范,它不可能超越它的国家和它的时代,它是具有时代性和民族性的。比如鲁迅,他曾是清朝的臣民和民国的公民,从未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怎么可能命令他穿越时空去适应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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