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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朝是如何处置逃兵的?曹操实行“士亡法”(3)

“军令如山倒”

中国古代军事制度里有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赋予指挥官对于手下将士的生杀大权,成文法规的效力在军营居于指挥官军令之下。因此指挥官有权决定有关逃兵处置的这些法律在军营是否执行。比如唐朝张仁愿主建三受降城就是一个典型事例。    

和历史上很多著名统帅一样,张仁愿是位文官出身、由朝廷监察官员转化而来的边疆统帅。唐景龙二年(708年)张仁愿率军击破突厥大军,追击跨越突厥与唐朝军事分界线的黄河一线。张仁愿注意到突厥每次入侵都会先在黄河以北的拂云神祠“祭酹求福”,同时集结兵力、放牧战马。他向朝廷建议,乘这次突厥兵败,夺取黄河以北要地,在黄河主要渡口处修建三受降城:在原来的拂云祠建中受降城(今内蒙古包头市西),以东三百余里地建东受降城(今托克托南、黄河北岸、大黑河东岸),以西三百多里建西受降城(今杭锦后旗乌加河北岸、狼山口南),作为防御突厥入侵的前哨阵地。    

唐睿宗批准了这个计划,下诏当地已服役期满的士卒全部留下筑城。张仁愿立即着手开工,而士兵们心怀不满,有两百多名咸阳籍的士兵离队逃亡。张仁愿下令追捕,全部抓获后一齐斩首。由此士卒们不敢懈怠,只能寄希望于尽快完工可以回家。只花了六十天,就筑成三城。以后又逐渐建立一千八百所烽火台,这条边防线有效保障了唐朝北部的边境安全(《旧唐书·张仁愿传》)。    

除了“军令如山倒”外,历代也允许指挥官对所部制定规则。比如明朝以训练精兵出名的戚继光,在《练兵实纪》等军事著作里记载了自创的“营规”。他处置逃兵的办法并非仅仅依靠死刑恫吓。他主张“详责成”,所有违犯军法军令的行为都要连坐军官,每一单位的士兵都要连保,如有逃兵,一队中“一半送监”,其余一半进行缉拿,都要革去“月粮”。一年未抓获的,全队发往边防巡哨三年,而且全队士兵在抓获逃兵以前只能拿一半兵饷。同队有士兵揭发的,全体不必连坐,如果无人揭发,就要全队连坐。这些制度后来大多被清末的湘、淮军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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