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探索
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考古发现 > 其它 > 正文

揭秘中国各朝代惩罚通奸者的残忍手段(4)

  宋代:增加新刑种杖刑折徒刑

  宋代的法律大多继承了唐代的规定,没有做太大的修改,只是在执行上有了些变化,采用了一些新的刑种,比如大家所熟知的折杖法,就是把笞、杖、徒、流四种刑罚减轻量刑或折抵为杖刑的制度。

  例如,唐代最高徒刑为三年,宋代就将其折抵为脊杖二十,并免除劳役;最高徒刑也折抵为脊杖二十,原有劳役要就地执行。有这样一个案子,说的是一个王府的仆人名叫潘富,在盗窃主人家财物时,用刀胁迫奸污了主人的小妾。一个名叫蔡久轩的官吏审理了此案,他认为这个仆人罪大恶极,并严格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判处潘富脊杖二十,刺配广南远恶州充军。

宋代:增加新刑种杖刑折徒刑

元代:强奸幼女者均处以死刑

  元代:强奸幼女者均处以死刑

  凡宋代的法律视为犯罪的,在元代也同样视为犯罪。但就强奸而言,唐律和《宋刑统》都没有特别列出“强奸幼女”的罪名,而据《元史·刑法志》记载,强奸幼女的都要处以死刑,即便女方是自愿的也以强奸罪来认定,女方不受到处罚。

  对于“幼女”的界定,元代的法律也做了说明,十岁以下的被认定为幼女。一般的犯罪,若年纪在七十岁以上或十五岁以下,可以用交纳赎金的办法来折抵杖刑,但如果犯的是强奸幼女罪,就不能适用交纳赎金的办法了。

上一页1..(4/6)..6下一页

奇闻异事

人物推荐

搞笑图片

回顶部